哈尔滨市关于减免房租的政策要求哈尔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为承租其中单位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不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房租或免费延长2个月租期。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免除2021年9月和10月共2个月房租或免费延长2个月租期,由出租房产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租金减免方式;
2、如承租方将房产转租给其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房租或免费延长租期政策由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免除房租金额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出租合同为依据计算;
3、出租方是租金减免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沟通协调承租方、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租金减免工作。
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房屋租赁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租金价格水平,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定期发布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信息。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应当遵守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