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务出资只限于在特定企业类型中。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64条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在非合伙企业的组织中,不得约定劳务出资,否则可能因为劳务出资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遭遇法律的争端。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未规定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可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如果以劳务作为出资的,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