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告方可以不接受交通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释。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的原则。”
2.《合同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适用下列规定:(一)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解释;(二)按照合同的通常含义解释;(三)参照有关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解释;(四)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解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者出险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被告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时,如果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产生争议,被告方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参照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进行合同解释,并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解释。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法》也规定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但被告方有权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解释,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