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届满,返还保管物。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