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之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的案件,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之后,延长期限是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以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后再延长两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两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可以去到八个月。
公安机关会视案件的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之内会提请检察院进行批捕,但可以延长一到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之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最初的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刑事拘留37天之后一定会有一个结果,要么就是逮捕,要么就是释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