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关于xxxxxxxx责任公司 拖欠我工资申请仲裁的请示 Xxxxxxxxx劳动仲裁委:申诉人:xx,男,住xxxxxxxxx;被诉人: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申请事由:我是20xx年10月26日被xxx有限责任公司录用为员工(经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间工资为3000元,20xx年1月转正后工资为3500元,),但工资一直不按时发放,20xx年8月底公司领导通知我在家休息(因公司经济效益不太好),公司会及时将欠的工资发放给我,并随时等公司通知上班,在休息期间,公司也没有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缴纳养老保险等,可至今拖欠的工资也没有发放,工资一托再托,也没有通知我去上班。对此,我于2011年xx月xx日提出了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现申请xxxx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我以下工资补发和经济补偿:一、补发拖欠201x年1x月至20xx年7月底的工资和200xx年xx月份欠xx00元的工资,共计:xxx0元(其中2xxx年是xx000元、2010年1月至7月是xxx元); 二、经济补偿金xx元; 三、养老保险金是:xx元(20xx年度是xx月至1xx月是xxx.5元、xx年x月至x月是xxx.5元)。以上共计:xxx元。申请人:xxx。二0xx年x月xx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