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的态度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民间借贷给出了法律上的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法律上认可了民间借贷的存在。
而高利贷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一种经济行为,高利贷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双方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且社会的公共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2、利息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36%,超过36%的利息,即使借款人支付了,也会被法院判决归还这部分的利息。
而高利贷远远超过这个数,一般情况下,高利贷不适用年利率的名称,高利贷的资金价格都是指1元钱一个月的月息,比如,如果说高利贷是6分利息,就相当于年利率是72%,1毛则相当于年利率是120%。并且通常高利贷的利息计算方式都属于利滚利,如果没有还清的利息会算入本金之中再重新计算利息。
3、放贷机构
民间借贷除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就是发生在社会上的一些贷款公司之间,当然了,社会上的贷款公司也不是随便成立的,肯定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但是那些高利贷就不一样,它们本来就是不能见光的,更不要说去成立什么专门的机构了。
知识链接:民间借贷年利率的区分
1、司法保护区
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2、自然债务区
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权人亦不得要求返还。
3、无效区
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