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针对因病或非工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的鉴定办法,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均有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1.《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根据疾病、伤残导致的功能障碍程度和对职业从事的限制程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鉴定被鉴定人的劳动能力等级和劳动能力状态。”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疾病。”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二级或者三级劳动能力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因病或非工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的鉴定办法,应当根据疾病、伤残导致的功能障碍程度和对职业从事的限制程度进行鉴定,并依据劳动能力等级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