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在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负有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次要证明股东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
一、总公司股东有分公司的股份吗
总公司股东没有分公司的股份。分公司没有股东,所以分公司的股东不是总公司的股东。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没有企业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规定成立的公司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依据其他法律成立的企业不得标注“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有限公司的突出特点在于,建立了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的财产隔离制度,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别组织形式,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突出特点是一个人也可以开有限责任公司了,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适用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外,其特殊规定在于: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
2、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执照中须注明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需设立股东会,股东决定由股东将签字后的书面文件备置公司即可;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须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陷阱与优势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陷阱在于:通常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要素,已自身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即可无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股东想否决承担连带责任,须自证清白,即股东须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相独立,否则即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设立全资子公司有哪些限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股东为自然人的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
3、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