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滥用权利,采用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
逃避债务,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这种情形的,股东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公司人格否定的法条的理解的是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具体有哪些内容
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内容:
1、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第三十条,股东出资不足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