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检察院取保候审认为批捕应该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来提出申诉,嫌疑人对检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但该项权利缺乏缺乏实质程序保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这属于办案机关自我纠错的程序,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一旦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很难做出自我否定的决定。
一、检察院批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取保候审在符合法定条件之下是可以申请的申请之后,检察院如果认为也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就会批准,当然这种批准的话,对于受害者来说可能会不太满意,想要将犯罪嫌疑人逮捕,那么此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