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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资诈骗罪废除死刑了吗

2023-09-30 来源:欧得旅游网

一、集资诈骗罪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新集资诈骗罪废除死刑了吗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死刑规定。

1、从世界范围来看,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已成潮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也展现了这种趋势。废除集资诈骗死刑显然不能例外。

2、我国刑法对于普通诈骗罪并未规定死刑,这是考虑到被害人贪图便宜,想获取高额回报,其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对于诈骗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同理,在集资诈骗中,被害人也有相同的过错,将责任全部推到集资诈骗者身上,对其判处死刑,有失公允。

3、在并未实现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存款利率水平偏低,加之民间投资理财渠道受限,公众乃至企业为了寻求利益最大化,更愿意借助民间借贷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在此背景下,试图以死刑来遏制集资诈骗,无异于将责任全部推给了集资个人,而无视背后的金融体制问题。

4、刑法修正案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是表现对生命应予尊重,对法律应当审慎。同时,金融垄断体制之失,也应得到更为深入的探讨和纠偏,如此才能向集资诈骗开出治本之方。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集资诈骗的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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