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9、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10、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