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为: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起征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产品的交纳3%增值税,供给工作的交纳5%运营税。 2、一同按交纳的增值税和运营税之和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 3、交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4、假如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运营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 、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