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书
患者:陈XX男:X岁
陈述人:陈XX患者父亲
医疗机构:XX县人民医院
本人代表陈XX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陈述意见,通过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现本人代表患儿作以下陈述。供各位专家采纳。
(一)基本事实经过
患者陈XX于xx年x月x日中午不慎从床上掉下,当时反映右手疼痛。于当日下午2:30左右到XX县人民医院骨科门诊治疗。经拍摄x光确认后,右手骨折,于下午3:30左右在骨科住院部接受石膏固定手术,因当时医院停电无法再做x光片,下午6点左右医院来电,亲属再次带患儿做x光拍摄。而当时X医生已下班,次日上午来到医院经周医生看完x光片后,要求患儿接受手术治疗,直至7月23日出院,其间患儿及家属苦不堪言。出院之后家人发现患儿手指伸不直、右肘关节以下、以小指和无名指为主感觉消失,用针刺患儿无感觉,并多次向院方医师反映X医生总是要求家长耐心等待恢复。直至9月5日家长发现患儿患侧前臂及手掌间的肌肉萎缩、不能持物。急带患儿相继去了南京儿童医院、上海儿童医院、上海华山医院多家医院诊治,结合多次肌电图确诊尺神经和正中神经严重损伤。均表示失去最佳治疗时间,导致患肢残疾。
(二)院方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1、患儿在石膏固定术后,根本就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而院方医务人员却要求手术治疗。南京、上海医院专家陈XX、方XX等看完石膏固定术x光片后均表示,石膏固定术很成功,根本不需要手术治疗,而院方医务人员不知出于何目的却做了手术治疗,导致患儿的伤残。
2、患儿在手术后,家长就发现患儿手指伸不直、右手的小手指没有感觉还冰凉的情况时,向院方医务人员作了反映,却没有引起院方医务人员的重视。错过了纠正错误和恢复治疗的最佳时机,直接导致伤残结果的出现。
3、手术直接导致正中神经、尺神经严重损伤、院方人员在手术过程中,违反技术规定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导致患儿严重伤残结果。虽不是故意,但结果已造成医疗事故。
各位专家,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本事故中由于院方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患儿的神经严重损伤。作为家长的我真是痛心疾首。恨不得受损的是我,而不是孩子。事已至此,我们不能苛求医方能将患儿恢复到术前一样。因为这是不现实的,这样的要求也是无理的。但是通过鉴定指出院方的过失,确定伤者的损伤,给患儿一个客观上的公正鉴定结论,应该是可以理解和值得同情的正当要求。谢谢。
陈述人:陈XX
20XX—XX—XX
一、医疗鉴定机构有哪些
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鉴定申请流程
医疗鉴定的申请流程如下: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利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听证鉴定申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十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审查。
3、四十五日内作出医疗鉴定报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