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诉讼财产保全,可以采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保全担保费率,即诉讼责任险的保费,各保险公司差别较大,需要咨询能够提供该项诉讼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
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诉讼保全的条件如下: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当事人提出申请;
4.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5.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财产有继承人怎么解释
就是被继承人离世以后,他的财产会有继承人继承,即财产继承人。财产继承人是继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财产的继承人。财产继承的种类可分为四类: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2、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3、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4、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什么是财产保全,什么是财产保全的权利
财产保全是一种对当事人财产的限制措施。在诉讼活动中,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顺利,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从而限制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组织其通过转移、隐匿等方式缩减财产。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方需要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申请会被驳回。当当事人没有提出财产保全,而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时,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进行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
1、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该内容由 鲁少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