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能够开具发票。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合法的凭证。收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不但是收支款项的凭证,而且凭发票所收支的款项可以做为成本、费用或收入。而收据收取的款项只能是往来款项,收据所收支款项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或收入,只能作为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如果是为企业办事,需要到企业报销费用,就必须索要发票,否则不能报销。如果只是为证明自己收了或付了某个款项,并不想作为报销凭证,这时就可以只索要收据。因此,发票与收据的性质与作用都是不同的,二者不能等同,从事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经营管理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能以收据替代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