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兵役登记,适龄青年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本人没法在规定的时间亲自前往登记,可委托他人进行登记。
2、确定预征对象,乡镇、街道或企事业单位想县征兵办推荐适龄青年为预征对象,由县征兵办进行审核。
3、 预征对象的管理,由乡镇、街道和县人民武装部对预征对象进行管理教育。
4、 确定应征青年(报名),由乡镇街道和县征兵办从预征对象中确定应征人员,称为应征青年。
5、 初检、初审,由乡镇、街道武装部对应征青年进行身体初检、政治初审,并将初检、初审的结果上报县征兵办。
6、 体格检查,由县征兵办统一组织应征青年进行体格检查。
7、 政治审查,由县征兵办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
8、 审批定兵,由县征兵办根据体检政审双合格人员情况,择优定兵。
9、 发放服装,在新兵起运前2—3天发放服装。1
0、交接新兵,由县征兵办在新兵起运之前1天集中与接兵部队进行交接。
11、新兵起运,根据铁路运输计划,在规定的时间起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