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一、女教师休产假遇到暑假是否可以顺延
女教师休产假遇到暑假是可以顺延的,但要根据所在学校师资配备实际情况,由学校自行决定是否让女教师产假遇到暑假顺延,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女职工产假待遇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者应增加产假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北京产假规定以及
关于北京的产假规定:基本的产假是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以再增加1-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难产的可以增加产假的15天;而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则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那每多生育1个婴儿,则增加产假15天。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产假可以再增加假期的1到3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