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实践来看,同时主张抵扣押金和支付违约金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部分租赁合同中,尽管文字表述为押金,但其实质仍属于违约金,如“承租人有下列违约行为的,押金作为违约金赔偿不予退回”,此种情形下,押金作为违约金被出租人直接扣除并无不妥。实践中,对于出租人要求同时适用押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的,部分法院将押金定性为定金,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一、房屋租赁中双方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很多人都通过租赁来解决住宿问题,会和房东签订租房合同。房东一般都要求租客支付押金作为违约金,这样有了押金就不能再主张违约金,因为押金的性质等于定金,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