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 到期可以申请续期。如果不申请续期,根据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 土地使用证 ,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 重新签订合同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