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在此,也提醒各位当事人,同居期间购置大额财产如房产、车辆等,最好能提前写好协议约定各自所有的份额,出资款项做好用途备注,避免现金交付,并保留好出资凭证、购置凭证、双方沟通份额的相关短信、微信等,以防止以后关系破裂时发生争执和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