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被服刑的人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百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度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知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道身份版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权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一般由被告住来所地管辖,也就在被告住所法院开庭;如果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开庭。
二、婚姻无效的管辖法院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