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如果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章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