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一)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0%;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一)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二)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