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不交增值税。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所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从计税原理来说,它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从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商品生产 、流通中多个环节附加价值的一种税收。而股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而是属于非保本的收益,因此股息不缴纳增值税。
取得股息红利
1、增值税:
股息红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2、印花税:
取得股息红利,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
①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沪深两市)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差别化征税的政策: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1、销售额=含税销售收入/(1+17%)
2、含税销售收入=销售额*(1+17%)
=销售额+销售额*17%
=销售额+销项税(或进项税)
3、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17%)*17%=销售额*17%
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