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而产生的迟延利息,债务人原则上要偿还。
所谓“迟延利息”,一般是指对担保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时,按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部分利息,债务人原则上要偿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担保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原因存在多样性,既可能是由于自身经济能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也可能是存在主观过错怠于履行生效判决。如果担保人因自身经济能力等合理原因不能及时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迟延利息的,债务人应该偿还该部分利息。
但如果债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因担保人主观怠于履行担保责任等过错而产生迟延利息的,可以主张不还该部分利息,若债务人提供证据不够充分的,法院不一定支持该主张。
然而生活中,很少会有担保人与债务人会因延迟利息而闹纠纷的,除非延期利息数额很大,否则双方更多的是因债务人不还钱、不还本金利息、不还违约金等发生纠纷,甚至不得不对簿公堂。事实上,不管双方是因为什么发生纠纷的,只要双方无法协商处理时,最妥当的处理方式就是咨询专业担保合同律师的法律意见,然后在进一步处理,该还的还,该起诉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