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手续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决议注;
3、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注;
4、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注;
6、受让方的开业证明材料;
7、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材料;
8、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投资者系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提交资产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