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指不
动产(土地、 房屋)产权发 生转移变动时 ,就当事人所 订契约按产价 的一定比例向 新业主(产权 承受人)征收 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除与其 他税收有相同 的性质和作用 外,还具有其 自身的特征: (1)征收契 税的宗旨是为 了保障不动产 所有人的合法 权益。通过征 税,契税征收 机关便以政府 名义发给契证 ,作为合法的 产权凭证,政 府即承担保证 产权的责任。 因此,契税又 带有规费性质 ,这是契税不 同于其他税收 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 是产权承受人 。当发生房屋 买卖、典当、 赠与或交换行 为时,按转移 变动的价值, 对产权承受人 可征一次性契 税。(3)契 税采用比例税 率,即在房屋 产权发生转移 变动行为时, 对纳税人依一 定比例的税率 可征。202 1年9月1日 起,《中华人 民共和国契税 法》施行,1 997年7月 7日国务院发 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契税 暂行条例》同 时废止。小编还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可能对您也有帮助:
契税是以交房时间为准还是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房产契税是以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开始计算时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房屋契税新政策
1、首套房屋契税新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二套房屋契税新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申报新政策。契税新规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4、第四:房屋契税新政策适用范围。房屋契税新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房屋契税新政策。
契税是以交房时间为准还是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房产契税是以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开始计算时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房屋契税新政策
1、首套房屋契税新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二套房屋契税新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申报新政策。契税新规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4、第四:房屋契税新政策适用范围。房屋契税新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房屋契税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