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五)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第十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一、天津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1、天津日生育津贴=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4;
2、天津生育津贴总额=天津日生育津贴X生育津贴天数。
【生育津贴天数规定】: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15天;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30天;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42天;
4、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98天;
5、生育婴儿:98天加30天,总共128天;
6、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7、难产:增加15天;
8、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增加14天。
二、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申领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以及报销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
1、参保人应于分娩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
2、医保局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补贴(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划入个人银行卡内),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