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见习
1.申请条件:
⑴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30日)。
⑵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申请流程:
⑴就业见习岗位查询。全市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在中天人力资源网(www.cnthr.com)统一发布,申请人员可登录查询。
⑵就业见习报名。
①可以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
②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
③毕业学年在校生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基地应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费、见习地点、月度出勤计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3.补贴标准:
⑴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和见习实绩,按月获得见习人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且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⑵就业见习期间由就业见习基地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低于每人每月10元。
4.政策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二)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⑴本市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⑵本市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2.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经办流程:
⑴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⑵区人社部门通过人社信息系统对就业登记、社保缴纳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部门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⑶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4.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律依据:
《天津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专项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本专项重点资助新引进的顶尖人才(附件1)、领军人才(附件2)、青年后备人才(附件3)、高技能人才(附件4)、资格型人才(附件5)等高层次创新人才。其中,新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是指2017年1月1日后引进的人才,其他新引进人才均指2018年1月1日后引进的人才。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服务中心、高端引领、以用为本、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资金拨付。专项资助资金按照《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拨付。专项资助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分3个年度,按照50%、25%、25%的比例划拨。
第四条 监管评估。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资助协议》约定,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