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导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公安、工商、财政、价格、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法律依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公正与公开、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