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额调整:天津市将企业退休和机关单位退休人员分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从2018年至2020年,分别增加45、50、60元;机关单位退休人员分别增加:40、45、53元;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幅度要高一点。
2,挂钩调整:企业人员和机关单位实行统一涨幅,跟缴费年限有关的挂钩调整近三年没有变化,缴费15年以下,每月增加15元,缴费15年以上部分,每多交一年增加1.5元。与基本养老金挂钩:从2018年至2020年,增幅分别是2%、2%、1.6%。去年增幅小幅下降。
3,倾斜调整:针对高龄人员,女性从65岁开始有高龄补贴(去年有所减少),男性70岁以上开始有高龄补贴。不同年龄段每月增加幅度不同,80岁以上每月增加70元。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 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 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 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 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 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 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限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 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符合第四条(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 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 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 样。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