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各1天,国庆、春节,各3天,共11天)上了班,那么这天按三倍工资支付。如果在法定节日刚好休息,那么视同正常休法定假,没有加班费。
2、如果当月没有法定节假日,或除了法定节假日之外,当月实际上班天数仍比法定上班天数多,也就是除了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实际休息天数,比当月的公休日(周六、周日)天数少,那么多出的就是公休日加班天数,应该按双倍工资支付。
此条的法律原理是这样:四班三倒人员,当月所有在公休日(周六、周日)的上班,都应该按双倍工资算,但由于是轮换休息,所以有些休息日是在周一至周五期间,那么这些休息日视为补休,冲减相同天数的公休日加班,剩余的没有冲减掉的公休日加班天数,也必然就是当月比公休日少休息了的天数,所以理应按双倍工资计算。
比如,这个月公休日有8天,你倒班的实际休息天数(法定节假日遇到是休假,是休的法定假,不算在此条的实际休息天数内)只有7天,那么你的加班就是1天,这多出的一天单位应该按双倍工资支付。
3、如果是正常上班的那天,延长了上班时间,多上了一个小时或几个小时,这种就按小时工资的1点5倍支付,也可累计后安排补休。
另外,那些实行所谓综合工时制的单位,完全就是蒙骗人的。因为无论实行哪种上班(或倒班)方式,都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来计算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