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发生原因具有偶然联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数个债务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由此产生数个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各个原因和各个法律关系间互不依存,具有独立性。这里所说的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侵权和违约,也包括性质相同的不同法律关系,如数个独立合同的违约,或者数个行为的性质不同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
其次,这些原因是偶然联系在一起的,事先并无共同的约定或者共同的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的过失。这同连带责任基于同一原因如共同侵权,存在主观目的上的同一性是明显不同的。例如题头案例中的蒋某与王某在主观上完全没有共同的目的,他们与陈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是独立的。
所以不真正连带责任,他一般体现在四种情况,比如多个侵权行为或者存在债务但不履行的行为,也有违约与侵权一齐的竞合行为等等,因为不是真正的连带责任,所以责任具体是谁的就由谁承担,这也是非常公平的维护了合法的利益。
一、客观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
所谓主体的复数性,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的多数人。这些多数人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或者其他替代责任关系。同一企业的数个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也不属于共同侵权,因为承担责任的不是这些雇员而是他们共同的雇主。
2、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
一般说来,各国民法典并不直接规定数个加害人之间就加害行为有意思上的联络或者行为上的关联。所谓意思上的联络是指数个行为人对加害行为存在必要的共谋,如事先策划、分工等。这种主张共同侵权需要意思上的联络的学说称为主观说。主观说作为一种较早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反映了早期立法者和司法部门严守过错责任原则和限制连带责任(与中世纪的株连责任相反)的指导思想。
3、结果的统一性
结果的统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有两层含义:其一,损害后果构成一个整体,受害人为同一主体,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是同一类别或者相似类别的,损害后果在事实上或法理上不具有独立性。其二,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用必要条件规则的检验方法可以排除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其他行为,因为即使没有这种行为之存在,损害后果也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