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临床废物;医药废物;非药物、药品;农药废物;木材防腐剂废物;有机溶剂废物;矿油废物;含乳化液;燃料、涂料废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