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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暂住证应该办理?

2024-04-24 来源:欧得旅游网

一、武汉暂住证如何办理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应主动到暂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办暂住证: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雇用人员;

2.从事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的人员;

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学习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二)申领暂住证应当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四)暂住人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五)暂住证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明。

(六)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1.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3.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暂住证办理材料需要哪些

应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1.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张。

暂住证办理的一般情形:

(一)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三张近期一寸黑白免冠照片。

(二)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簿;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暂住在单位内部的,由单位出具留住证明。

(三)居(村)外管站或居(村)委会出具的暂住情况证明材料在京暂住五年以上的外地人员(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a型《暂住证》。在京暂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且近期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外地人员(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b型《暂住证》。来京不满一年的非务工经商人员或者来京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有正当生活来源和合法暂住处所的外地来京人员,均应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c型《暂住证》。

法律依据: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本市公安派出所及其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站,负责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和核发暂住证工作。

第九条

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以内申报暂住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暂住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武汉市暂住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寄养、寄读、学习培训、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暂住人口,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武汉市暂住证》。

第十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武汉市暂住证》,须持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员登记站,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暂住人口应持户主的户口簿办理;

(二)暂住在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水上船舶、经营场所内的,由单位或经营者将暂住人口登记造册,统一办理;

(三)暂住在房屋出租户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暂住人口办理;

(四)已婚育龄妇女应出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先行登记,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后,再发《武汉市暂住证》。

第十一条

《武汉市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登记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暂住人口遗失《武汉市暂住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变更或更正《武汉市暂住证》登记项目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更正手续。

第十三条

《武汉市暂住证》由武汉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禁止转借、转让、冒领、骗取、变造、伪造、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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