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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民事权利的限制有哪些

2024-04-06 来源:欧得旅游网

1、要合理合法的行使权利;

2、民事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民事活动要合法、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

4、民事互动不得滥用职权;

5、行使权力的界限。

一、民事权利限制的法理基础

权利限制与权利滥用之禁止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二者都是现代私法发展的产物,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均以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为规范意旨。权利滥用之禁止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权利限制是权利自由的例外,目的是使权利之行使符合正当性的要求,不致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由于18世纪个人主义思潮的勃兴,权利神圣、个人自由的价值逐步被确立为社会的普遍观念。19世纪末由于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和保护雇工、消费者等利益的呼声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与这一社会思潮相适应,各国和地区在立法政策方面都作出相应调整。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在民商法律制度中的确立,愈加凸显出民事权利的社会化倾向。民事权利限制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二、民事权利分为哪几类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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