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二者主要区别在于追求的目的不同:不确认违法行为无效不能达到立法目的的,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在防止法律事实上之行为的,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前引奚晓明院长讲话与王闯法官意见,也不同程度阐释了这一观点。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在数十年来民商事审判的实践中,越来越明显地贯彻鼓励交易、契约自由的合同法精神,倾向于保护合同效力,对认定合同无效的态度日趋谨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