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六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区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