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法院会收集交通事故证据
1、人民法院依职权区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两种:
(a)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b)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比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作为被告驾驶一方的车主有可能会承担事故责任,但原告并没有将之作为被告,则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该车为被告,并对该车主的情况调取相关证据。
2、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a)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比如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够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如交警部门制作的有关交通事故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时,公安机关拒不配合,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交通事故诉讼的证据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误工证明、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
提交的书证要注意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比如,要证明某人在某地城市连续工作和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要适用城市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通常需要书证有:单位的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但是如果上述证明无法提供的时候,可以提供事实劳动证据和在城镇生活消费的证据,比如存折、银行卡等。
2、物证
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交通事故首先是由交警处理,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几乎所有的物证都被交警保留,当事人要拿到物证,一般要通过法院申请调查令。常见的物证有:事故现场照片、损坏的物品等。
3、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交通事故处理中视听资料运用得比较少,除非事故的地段正好有监控的摄像头,准确地拍摄了事故的现场,而当事人有对事故的责任争议比较大,这种情况下才需要调取事故当时的录像作为证据。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在交通事故诉讼中也比较常用。比如有些单位不愿意出具工作证明,那么就需要当事人的工友同事出庭作证,证明当事人与某某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5、当事人的陈述
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陈述至关重要,法官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一些基本事实,从而认定一个责任比例。
6、鉴定结论
是指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物损评估报告、车辆性能检测报告等。用得最多的是伤残鉴定,一般会附加“三期”鉴定,是法院确定最终赔偿的主要依据,当然,一方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7、勘验笔录
是指办案机关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案件现场或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对勘验情况及结果所制成的笔录。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见的勘验笔录有:事故现场勘测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