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转让方尹伟峰及其他四合伙人在双峰县永丰镇黄家村开办竹元采石场,因生产经营等原因,意欲转让,现经双方协商,为了有利于明确转、受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未签订正式转让协议前,特签订本意向书,双方承诺共同遵守。
1、转让标的为转让方合伙开办的竹元采石场(含租赁场地、电力设施、机械设备及配套生产工具设施等)。
2、转让金额为 元(含转让方在双峰县安监局交付的安全生产押金5万元)。
3、转让时间为在签订本意向书后,受让方在有关部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签订正式转让协议,期限为二个月。
4、转让方现有采石场的相关证照审批手续,应在双方签订正式转让协议时一并交付受让方。根据政策法律规定,现尚欠缺的经营证、照手续由受让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自行以转让方名义办理,转让方应积极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身份证明等,所有相关费用开支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5、受让方以转让方名义办理审批有关手续后,转让方不能无故中止或拒绝转让,否则必须承担受让方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并另行支付受让方人币 元。为了促使受让方迅速办理相关手续,签订正式转让协议,受让方自愿交付押金 元。
6、转让方各合伙人应妥善处理合伙期间的相关工农矛盾、劳资纠纷、债权债务和税费清算等,不得以上述原因影响双方签订正式转让协议及受让方受让后相关生产经营。
7、双方在签订本意向书时,转让方提供竹园采石场的相关财物清单和场地租赁合同。
本意向协议与正式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详细约定以双方后期签订的正式转让协议为准。本意向书系双方自愿协商,经双方签字生效,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