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住址 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合伙人住址 合伙人住址 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合伙人住址 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合伙人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 (以下简称种植园),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投资宗旨:合伙投资种植油茶树,一切以种植油茶树为大局,使合伙人在经济上得到合法盈利为宗旨。
第二条 ,现有可使用面积约具体以实际为准。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种植油茶树。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占有股份、合伙期限:
(一)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元占合伙投资比例 %。
(二)合伙人 以方式出资 元占合伙投资比例 %。
(三)合伙人 以方式出资 元占合伙投资比例 %。
(四)合伙人 以方式出资 元占合伙投资比例 %。
(五)合伙人 以方式出资 元占合伙投资比例 %。
(六)合伙人 以方式出资 元占合伙投资比例 %。
(七)合伙人 以方式出资 元占合伙资比例 %投。
(八)合伙人 以方式出资 元占合伙投资比例 %。
(九)合伙人 以方式出资 元占合伙投资比例 %。 以上合伙出资额见附表。
(十)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十一)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不得处分种植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十二)合伙投资期限合伙投资期限 为年,自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三)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于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合伙协议中占有股份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人若有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协议中占有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三)政府扶持物资:除开销后,净利润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若以后政府征用该地,合伙人应以大局为重,赔偿金额按合伙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合同。
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二)退伙
如果合伙一方出现其他问题造成不能继续合伙的,应提前3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征得合伙人同意后才能退伙;如果造成合伙人损失的,应根据损失大小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
(一)委托 为合伙投资种植园负责人。其权责为:
1、管理种植园的日常事务。
2、对外联系防疫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使种植园能顺利经营下去。
(二)委托为销售负责人。其权责为:
1、根据种植园总体经营思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销售目标,保证政令畅通。
2、定期做好销售数据的动态分析,提高销售质量。
3、及时、妥善地解决销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达到客户满意。
第八条 禁止行为及违约责任
1、未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投资人私自以合伙投资名义进行其它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投资,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禁止合伙投资人经营与合伙投资竞争的业务。
3、种植园、销售部所有重要经营活动(如进、销、种植等)必须通过合伙人的认可方可进行,若违反造成的损失由操作者承担。
4、如合伙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投资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合同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种植园管理及约定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字和资金到位后生效(以银行汇票或收条为依据)。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投资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合伙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