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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篇14

2024-07-16 来源:欧得旅游网

  出卖人: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买受人:________

  姓名:______

  身份证: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

  联系电话: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武政(1998)125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编号为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规划用途为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住宅小区【现定名】【暂定名】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

  第二条房屋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销(预)售房批准机关为____,房屋销(预)售许可为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_栋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号房。 该房屋的用途为______,属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层,地下____层。 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房屋【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元,根据市房地局、房改办同意楼层调节系数,实际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____元×_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有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____

  2、分期付款

  第一次付款 ______。

  第二次付款 ______。

  第三次付款 ____。

  第四次付款 ____。

  3、其他方式 ____。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日后,出卖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该比例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该房屋经建筑单体竣工验收合格。 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该房屋取得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并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经济适用房交付买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买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屋结构形式、户行、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

  2、____。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扎、设备标准承诺的为月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种方式:

  1、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

  3、____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

  2.____。

  3.____。

  4.____。

  5.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

  2.____。

  3.____。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包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房屋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____。

  3.____。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分与功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房屋有关联的共有部位和设施的实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与印刷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页,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_份,买受人____份,____份,____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房屋预(销)售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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