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书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试用期个月,失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达到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为元。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达到离休、退休、退职条件。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1)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延劳动合同关系的;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
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法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