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对于业主:期限利益将会损失掉,还要承担相应的物业费违约金。
验收交接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房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照如下的约定来处理:视买房者已经主动认可该房屋验收合格,并同意办理入住手续,承诺签署物业协议,并按期支付物业费。如未按期支付,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缴费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这项条款代表的意思就是如果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不收房,法律就会默认他同意,而且还要求其如期交纳物业费,即使没有办理入住手续但还必须交物业管理费。
二、对于开发商:
1、房屋交付前的损毁风险由其承担。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明确了如下规定: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对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将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在交付前的这段时间里,开发商必须要对房屋负责,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得开发商来负责。
2、开发商对于业主的贷款也要对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按照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产权证的办理要由开发商来承担,办好后由开发商直接交给银行。如果收房不顺利的话,产权证的办理自然也就受阻。只要是产权证没有顺利交付到银行,开发商要就我们的贷款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我们不按期还款,银行不仅仅可以起诉业主还可以起诉开发商。只有把产权证顺利地办好,并质押给银行,才能解除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因此,在这段时间内,开发商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
3、面临逾期交房被起诉的风险。
其实令开放商更头疼的是无法顺利交房,如果是这样那就产生了逾期交房的事实。按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就有了起诉权。一旦他们起诉,开发商就得要请律师、出庭、甚至还要二审,虽然不一定会败诉,但是这过程实在是复杂和麻烦,浪费时间和精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