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上公司单称时为“一方”,合称时为“双方”。鉴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由转让方于 年 月 日投资成立的 ,其注册资本为 万,经营期限为年。鉴于,转让方有意将其拥有的占目标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目标股权。故此,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目标公司:原公司法人承诺,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均与受让方无关,若产生转让目标公司前的债权债务及发生的任何责任问题,必须由本人 承担。
2. 受让方:受让方权债务均与转让前的目标公司无关。
第二条 目标股权的转让
1. 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目标股权,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目标股权。
2.作为取得目标股权的对价,受让方将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价款(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第三条 付款安排
1.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原公司法人将证件准备齐全做公司年检手续,年检正常后法人变更我受让方后,截止交易成功,受让方一次性付给原公司法人 元人民币价款(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2. 如果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在签字后 日内无法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或原法人无法配合受让方做公司报检手续以及必须移交的一切事务,此协议为作废协议,无需付转让款 。
3.条规定的内容的约束,自生效日起,受让方应根据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目标公司的合资合同和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费用
1. 受让方将承担按本协议(标的公司),产生相关的年检费用及手续费用均由受让方承当。
2. 与目标股权转让有关的登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第六条 效力
本协议将提交审批机关批准并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生效日”)。
第七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 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可对本协议有任何修改。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的延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及作为债权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拥有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守约方放弃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也不构成守约方放弃对违约方今后类似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3.本协议构成双方有关本协议的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谅解和安排。
4.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通力合作,以确保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对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应通过善意协商公平合理的予以解决,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持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