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人:
供电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双方就居民生活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用电人用电地址
市(州) 县(市、区) 镇(乡) 街道(村) 号 幢 单元 室
二、供电方式
供电人以交流低压□220□380伏电源向用电人单电源连续供电。
三、计量装置
□普通电能表 □费控智能电能表
四、用电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
(一)计量装置为普通电能表
1、供电人以在用电人的受电点安装的普通电能表记录的抄见电量为依据,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和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
2、供电人实行□单□双月抄表,用电人于抄表之日起十日内在供电人指定的地点交付电费。
(二)计量装置为费控智能电能表
用电人向费控智能电能表配置的专用充值购电卡中充值,供电人以在用电人的受电点安装的费控智能电能表记录的电量为依据,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和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由费控智能电能表内置计费系统自动实时结算用电人电费。
五、供电人权利义务
(一)按照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收取电费,并在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调整时,按规定执行。
(二)对使用普通电能表的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经催告用电人仍未交付的,供电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对使用费控智能电能表的用电人,当费控智能电能表充值余额为零时,费控智能电能表的自动断电功能将自动中止供电。
(三)对违章用电、窃电及其他违约用电行为有权制止,依法追收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中止供电。
(四)供电人发现用电人计量装置有问题或故障时,供电人对该计量装置进行免费检验,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则按规定向用电人补收少交的电费或退回多收的电费。
(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用电人提供连续电力供应服务。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六)在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供电人在国家规定时限或服务承诺时限内组织检修。
(七)使用普通电能表因欠费停止供电的,供电人在用电人交清电费后24小时内恢复供电,不能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的,向用电人说明原因并按用电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使用费控智能电能表的,在用电人提供自身信息完备、准确的情况下,供电人通过费控智能电能表提示功能、手机短信提示功能等,在充值余额小于50元时,提示用电人及时充值。
(八)在营业场所公告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提供客户须知资料。
(九)根据用电人实际交付电费金额出具电费发票。
(十)按国家规定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检验和维护。
六、用电人权利义务
(一)有权对供电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二)用电人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双方共同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校验,用电人预付校验费。经校验计量误差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电人承担校验费;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供电人承担校验费,同时按规定向用电人补收少交的电费或退回多收的电费。
(三)费控智能电能表用户终止用电并按规定程序办完销户手续后,可到所属区域的供电营业厅退取费控智能电能表或充值购电卡中的余额。
(四)按照合同约定的居民生活用电性质用电。
(五)按规定程序办理用电变更、中止或终止业务。
(六)计量装置为普通电能表的,依照用电量和电价及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在约定期限内到供电人指定地点全额交付电费;计量装置为费控智能电能表的,根据费控智能电能表的计量计费提示功能,及时充值购电。妥善使用和保管充值购电卡,并承担充值购电卡损坏、遗失而引起的相关后果。
(七)不自行引入或供出电源。
(八)发现计量装置有异常时,及时通知供电人。
(九)为供电人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的检验和维护提供协助和方便。
七、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及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一)安装在用电人受电点的计量装置出线接线点为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见附件:《居民生活用电登记表》供电线路产权分界示意图),为本合同所述的履行供用电义务的地点。
(二)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界
用电人受电点计量装置出线接线点之后,由用电人承担运行维护管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用电人受电点计量装置出线接线点之前,由产权设施所有者承担运行维护管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用电人受电点计量装置由供电人承担运行维护管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合同变更与解除
用电人变更、解除合同的,结清电费及其他费用后,向供电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九、违约及其他责任
(一)用电人擅自改变用电性质、转供电或引入电源,擅自移动、开启、拆封电能计量装置的,用电人依法补交差额电费,并承担违约使用电费。
(二)用电人有窃电行为的,按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对窃电行为,供电人可制止并当场中止供电。
(三)使用普通电能表的用电人逾期未足额交付电费的,供电人除追补欠费外,还可向用电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0/00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
(四)用电人交清欠费,供电人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供电量对应电费总额的10/00向用电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未供电量按用电人前6个月平均用电量计算。
(五)供电人、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免责事由
供电人、用电人受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且该影响足以导致任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约定义务,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免除责任。因迟延履行后发生上述情况的,不免除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供用电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人(盖章): 用电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