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本人1958年7月出生,1976年高中毕业后,曾在石哈河小学任民办教师,1979年转正并于1985年调回乌中旗一完小当老师,于20xx年11月退休,系海流图镇居民。我于1984年结婚,1986年因感情问题离异,生一女孩当时由男方抚养,住房留给男方。本人至今未再婚。离婚后,学校出于同情,曾将校园旁边一间20平方米的土房卖给我,1999年校园扩建,校方出资5200元又将房屋收回拆除。至今本人无个人住房,现居住在兄弟家中。本人一直患有抑郁症,需定期到外地住院和长期服药治疗,退休工资仅2575元/月,扣去应扣款项后,每月实际拿到手的仅20xx元左右,看病吃药基本花去本人工资的大半,20xx年,孩子高中毕业考上大学,当时男方再婚后生活比较困难,加上种种原因,男方家中是不主张孩子读大学的,所以我只好省吃俭用承担起孩子上学的全部费用,供孩子读完大学,现在孩子在外地打工,还未成家,每月1000多元的工资勉强够自己生活。所以至今本人无积蓄,有时生活费用还得靠弟兄姊妹来资助,面对现今不断上涨的房价,买房对我来说已经成为无望,现只能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