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 出租人:
2. 租车人:与出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租车人在租期内对车辆拥有使用权。
3. 车辆:出租人向租车人提供使用的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4. 租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还车之日止。如在原定租期内,租车人拖欠租金,租期至拖欠结清之日止。
5. 车辆损失:车辆的车身、车内的设施、各部机件、轮胎、附件工具、证件等装备的丢失或损坏,以及造成的损失费用。
6. 租金:签订合同时,合同规定的租车费用。
7. 保证金:为了保证租车人履行合同义务由租车人预交的一定数额现金。 8. 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不计免赔。
二、出租人的义务
1. 出租人对租车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的整洁车辆,配备齐全有效的随车证件(行驶证、年检证、税讫证、养路费证、机动车保险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道安费证)。
2. 负责向租车人介绍车辆的基本性能和一般使用操作要领及有关业务咨询服务。 3. 负责车辆定期保养及车辆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和抢修。
4. 负责为合理使用过程中因车辆故障不能及时修复的租车人提供车辆替换,如无替换车,则免收修车期间的租金或顺延用车时间。 5. 负责车辆保险。
6. 协助租车人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7. 出租人为租车人代办租赁汽车车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及索赔事宜,费用由租车人承担。 8. 根据租车人需要配备司机服务或提供有关车辆的其他服务。
三、租车人的义务
1. 租车人使用的营业执照、公章或合同章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和超过实效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租车人负责。
2. 租车人配备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两年以上驾驶经历,非经出租人同意的驾驶员无权驾驶出租人的车辆,否则,后果由租车人负责。
3. 租车人租用的车辆不能转租、转借、处理、抵押,不能对车辆行使超出本合同的其他权利。 4. 严禁酒后驾驶,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严禁使用车辆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使用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货物运输,严禁运送易燃、易爆、易腐蚀品。若有违反,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租车人负责。
5. 租车人应做到每日检查车辆的机油、刹车油、助力转向油、离合器油、不冻液、灯光、轮胎气压、里程表、发现问题及时与出租人联系。
6. 租车人因未按车辆技术规程检查操作或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出租人不免费提供替换车,车辆修理费和修理期间的车辆租金由租车人承担。
7. 租车人应按出租方的安排,准时参加车辆的年检、车辆的维修保养。因逾期年检、漏保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租车人承担。 8. 租车人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应自行去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金及补办手续费由租车人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止。
9. 车辆使用期间,由于租车人使用不当造成的如轮胎碾坏、车内设施、附件、工具等遗失、损坏(不属于保险索赔范围的损坏)按规定价格赔偿。
10. 租车人要保护好出租人车辆上的特征标志,不得涂改、摘除和破坏,违者按损失成本的2-3倍赔偿。
11. 租车人严禁私自拆换车辆的任何机、部件和车上设备设施,违者按所拆换原部件价格的2-3倍赔偿。
12. 租车人严禁拆动里程表。如有拆动,将按使用期内规定里程总数的5倍赔偿。
13. 租车人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按规定的还车日准时将车辆及有关证件还给出租人。
四、意外交通事故的处理
1. 出租人所投保的车辆仅限于出租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
2. 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在24小时内向出租人报告,租车人须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事故处理结束将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和其他资料在15天内送交出租人,据此办理保险索赔事宜。逾期(15天内)因不能提供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和其他资料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其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租车人承担。
3. 事故发生后,租车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事故和安排修理。否则,押金转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4.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外的一切损失(包括超出保险金额外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及不予赔付的部分等)由租车人承担。造成车辆丢失、报废的,租车人还应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出租人车辆损失之前整个停运期间的租金和因停运而产生的其它损失和费用支出。
5. 造成责任事故的车辆停驶和修理期间,出租人不再免费提供替换车;租车人要承担事故停驶、修理期间的租金。
6. 若租车人在使用中发生碰撞等事故,不论租车人或其得到出租人允许的驾驶员有无责任,驻车人均需负担20%的维修费用,作为加速折旧的补偿。
7. 未办理乘员险或人身伤害损失超过乘员险保额的,其损失由租车人承担。 8. 租车人在租用车期间一旦发生意外需先行垫付资金的,均由租车人承担。
五、租金、保证金及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的同时,租车人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预付租金。
2. 租车人必须按照出租人要求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对于逾期付款的租车人,出租人将按照日租价收取租金,并每日收取拖欠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
3. 租期内租车人如提前终止合同,则按日租价结算,并赔付出租人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 4. 按照合同规定,租车人超过限用公里,应付超公里费;超过租用时间应付超时费。 5. 租车人如需提供驾驶员服务,出租人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6. 路上费用(过路过桥费等)、车辆燃料费、停车费等由租车人自理。
六、其他
1. 租车人若要求延长租期,必须在合同期满前到出租人所在地办理合同延期手续,出租人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延期合同。
2. 对于合同期满后,未办合同延期手续,不按时交还出租人车辆的租车人,出租人将按恶意骗租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合同第五条第二款支付租金外,押金转做违约金不予退还。
3. 对于不履行合同条款和对车主利益造成危害的租车人,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车辆终止合同。
4.……
出租人不负责因车辆事故给租车人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租期内如遇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变化,或出租人于租车人遇有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作相应调整。
如合同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一致时,由出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以车辆交接单及租车单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当年有12月31日止,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即:有效期内租车人若再次租赁车辆,只需填写《车辆交接单》及《汽车租赁登记表》并签字,视为双方成立新合同。次年,双方签订新合同条款。 本合同附件为《车辆交接单》及《汽车租赁登记表》,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名称(或姓名):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年 月 日